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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督抽查风险之八

发布时间:2020-01-18 15:04:18 阅读: 来源:ABS厂家

不能忽视行政管理程序

——浅谈监督抽查风险之八

□叶永和

对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已规定了许多技术规范,从事质量监督人员都知道,只要认真执行技术规范要求就能从根源上把监督抽查风险降到最低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监督抽查风险并不是来源于技术方面,而是由于对监督工作管理程序的疏忽,即行政管理上的不到位,使监督抽查结果得不到承认,从而严重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损失了质监部门的形象。

在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每一步工作,除了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外,还有很多行政管理规范的要求。比如,抽样人员必须是俩人以上,同时都已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样品交接与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应的规定程序;检测的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监督的要求;处罚应在规定授权的范围之内,等等。不论哪个环节做不到位或没有按规范要求执行,都有可能推翻正确的检测结果,或使整个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重新来做,严重的有可能还要承担不应有的责任,这在实际工作中也是经常出现的。所以,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能只看中检测数据是否正确,还应注重整个监督管理过程程序是否到位,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否则准确的检测数据将被不规范的管理过程所废除。如某质监部门在生产企业验收合格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到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科研单位进行检测。虽然,检测数据也是准确无误,但是其检测结果得不到采纳,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因为,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资质,即应通过省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换言之,作为行政处置依据的检测结果,除检测数量准确无误外,它的前置条件是该承担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相应产品的计量认证。然而,一些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没有重视这一点,这除了法律法规知识不建全外,主要是官僚主义作祟的结果。

的确,很多检测结果与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有没有到位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不按监督工作程序进行必定导致检测数据错误的定论。比如,一个人抽样完全可以做到随机抽样;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一定比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科研单位的技术高、检测更加准确,等等。但是,既然法律法规已规定了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程序(本文不讨论其规定的法律问题),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以技术问题来替代行政管理问题,也不能只求检测数据的准确而忽视过程的规范。行政处罚采信(即采用检测结果)的前提是获取检测结果的过程必须合法,那种只看检测结果正确与否,不重视监督管理过程的工作作风,必须要坚决杜绝。这也是法制社会必然的要求。

由此可见,规避监督抽查风险不仅仅只是检验与抽样的技术问题,而且也是行政管理过程是否规范的问题,尤其在法制社会不断发育成熟的今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质量监督抽查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比监督技术规范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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